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HJ 1301-2023 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02
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HJ 1300-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03
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T27522-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的监测方案制定、监测项目、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交接和保存、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的试验方法和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达标排放和农田灌溉的监测、粪浆的资源化利用监测参照使用。
04
土壤质量 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
(GB/T 42489-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规定了污染识别、采样方案编制、现场采样、实验室二次抽样与分析、数据质量评估和土壤污染评价的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田块或地块尺度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修复与风险管控监测和效果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土壤放射性污染和生物污染的采样。
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1~5750.13—2023 10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配套检验方法系列标准,包括13个部分,描述了饮用水水质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水样采集与保存以及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提出了技术指导,提供了测定饮用水中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和类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是我国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提供了技术支撑。
06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评价规范
(DB11/T 2109-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评价方法以及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并且商业运行满1年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评价。
07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0月1日实施)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08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1/ 1405—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文件明确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明确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
09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此外,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将面临处罚。《条例》健全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办法(试行)
(10月1日起试行 有效期3年)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10月7日起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3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5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DB23/T 3559—2023 10月20日实施)
为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体系,保证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的基本规定、室内环境检测、照明检测、围护结构检测、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可再生能源检测、建筑能耗检测估算。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
16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6/ 613—2023 10月31日实施)
为加强对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改善居住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17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
(10月1日实施)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是保障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一部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服务保障、附则共九章。全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天府新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立了四川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法定主体和职能职责,突出对公园城市建设、科技创新策源、现代产业集群、开放示范引领、生态宜居治理等重点领域的赋能增效,以法治力量护航四川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
18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3061-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9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10月1日实施)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10月15日施行 有效期5年)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
22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月1日实施)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3
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0月10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溯源性,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
2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10月1日实施)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源:生态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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